2020年以来,随着投资机构对加密货币兴趣的增加,以及加密货币用户的激增,加密货币也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监管的重要目标,越来越多的政府加入推出加密货币税法的行列。
如果说,最早的加密货币税收指南把加密货币分类为“财产”,但是从2014年起,加密税收政策面临的问题愈发复杂。如以太币Ether、稳定币、DeFi、以及众多新币种的增多,通常的“财产”分类处理可能不适用于所有加密货币。各国监管机构也正在以更加认真的态度对待加密货币税收政策,不断更新加密货币税收相关指引工作。
就目前而言,加密货币的税收状况因国家而异。其中,一些国家将加密货币视为商品或投资资产,并出于税收目的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一些国家不认为加密货币是个人金融资产,也不征收税金;而一些国家禁止使用加密货币进行挖矿和运营,并禁止发行和组织加密货币流通;还有一些国家尚未就加密货币的监管做出正式决定。
2014年,美国国家税务局(IRS)发布了加密货币税务指南,内容包括如何处理虚拟货币交易、支付、挖矿等活动的税务问题。根据指南,将加密货币交易为美元等货币定为一种应税事件。加密货币挖矿也应纳税,因为其被视为一种收入。相反,P2P转账、小额赠予、购买加密货币等行为不需要征税。
2019年10月,美国国税局发布了新的用于计算持有加密货币的应缴税款的指南。发布指南中涉及:创建加密货币分叉时的纳税情况;评估加密货币被作为收入时的方法;以及在出售加密货币时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2月末,美国国税局将两个新的常见问题解答加入了其中,讨论了接受加密货币作为捐赠时慈善组织的责任。
2020年8月,美国国税局发布了1040号表“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草稿。在主表中设计了一个有关虚拟货币的问题,询问纳税人是否在2020年收发、买卖虚拟货币以及是否从中获得利息,而之前类似问题设置在附表中。
2020年12月,美国国税局发布了修订后的1040指令草案,草案阐明了虚拟货币一词所涵盖的内容。IRS使用术语virtualcurrency来描述用作交易媒介的各种类型的可转换虚拟货币,例如数字货币和加密货币,并指出,无论采用哪种说法,如果特定资产具有虚拟货币的特征,它将被视为虚拟货币。更新后的草案要求,如果公民在2020年期间购买了加密货币,则必须在第1页的虚拟货币问题上勾选“是”,尽管这可能不会触发任何应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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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国税局于2021年3月2日更新的加密货币常见问题解答(Q5),以法定货币进行的加密货币购买不受任何类型的美国国税局税务报告的约束。
早在2017年韩国就表示要对数字货币交易展开收税,规划在交易加密货币过程中征收资本利得税。
2020年3月,韩国通过了《关于特定金融交易信息的报告与利用等法律(特别金融法)》修订案,完成了对加密货币的定义,还明确了加密交易所牌照制度和银行支持加密交易所账号实名登记,以及遵守部分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的实施标准和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旗下金融情报机构(FIU)制定的《FIU虚拟货币反准则》。
2020年7月,韩国企划财政部公开包含加密货币征税方案的“2020年税法修正案”。根据资料,对于2021年10月1日以后交易的虚拟资产,政府将按照20%(加2%地税,共计22%)的税率征缴转让所得税。关于此前行业争论不休的“收入类型”,政府计划将加密货币转让所得视为“其他收入”进行征税。
对于2020年税法修正案中的“虚拟资产交易所得征税方针”,韩国企划财政部表示,“所得税法和法人税法并未把个人(居民、非居民)和外国法人的虚拟资产交易所得列入纳税税目”,“但是从国外主流国家的做法和其他收入(股票、衍生商品)的纳税情况来看,为保证公平,政府有必要对这部分收入进行征税”。
对于投资者使用海外交易所交易避税的情况,修正案中明确要求将投资者海外交易所得计入纳税申报范围,否则最高将追缴60%的未申报罚金。另外,关于DeFi、稳定币、P2P,目前还不存在直接的法律法规,相关的交易情况也难以追踪掌握。
2019年,新加坡税务局(IRAS)公布了一份关于如何对支付类加密货币(DPT)交易征收商品服务税(GST)的草案,该份草案规定了何种加密货币在何种方式下可以免于缴纳商品服务税。
具体包括:使用数字支付代币为货物或服务付款不会引发代币应税供应;用法币或其他数字支付代币交换数字支付代币将免征商品服务税。草案中提到,DPT的实例包括:比特币,以太坊,Litecoin,Dash,Monero,Ripple和Zcash等。
2020年4月,新加坡税务局发布了《加密货币所得税课税指南》,内容涉及数字代币以及初始代币发行(ICO)的交易所得税处理。该指南重点介绍了三种类型的数字代币,即支付代币,实用程序代币和安全代币,并进一步阐明了以非常规方式(例如通过空投或硬叉)收到代币的税收待遇。
根据指南,涉及支付代币的交易被视为易货交易。支付代币的接收者要对所提供的基础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征税。对于ICO,将根据发行代币的权利和功能来征税收益。同时,由于发行证券代币的收益与发行债务或股权的收益类似,与资本性质的收益类似,无需征税。但是,一般所得税和预扣税义务将适用于支付给代币所有者的股息或利息。
2018年12月,英国首份数字货币指南问世。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HMRC)将数字货币视为一种资产,每次买卖数字货币都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不过,数字货币用于慈善捐赠用途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此外,雇主以数字资产代替现金、从挖矿活动、空投获得收入也将按照该国现行的所得税和国家保险供款法进行征税。
2021年1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禁止向零售消费者出售加密货币衍生品和交易所交易票据。FCA认为,衍生品不适合零售消费者,因为这些产品会对零售消费者造成伤害。
2018年4月,印度储备银行强迫该国所有银行停止与加密货币交易所开展业务。但是,后来他们修改了法律,并提出了以下建议:
购买或出售加密货币将被视为一项服务;可以根据卢比或任何自由兑换外币的等值货币的交易价值来确定加密货币的价值;如果买卖双方在印度,则该交易将被视为软件交付;印度境外的交易将被征收商品和服务税(GST),并将被视为商品的进口或出口。
2020年12月消息,印度政府正在考虑一项提案,对比特币交易征收18%的商品和服务税,预计每年征税约40亿卢比(5340万美元)。财政部下属中央经济情报局(CEIB)已将该提案提交给间接税与海关中央委员会(CBIC)。据财政部消息来源称,中央经济情报局建议将比特币归类为“无形资产”类别。
尽管瑞士政府计划对加密货币业务实行控制,但对加密货币业务不征税。在瑞士,出于个人利益购买、出售或持有加密货币的合格个人无需为其资本收益纳税。不过,来自挖矿的收入被认为是自雇收入,将通过所得税征税。由合格专业人员进行的盈利加密货币交易需要缴纳公司税,用比特币支付的工资必须申报所得税。
未来,瑞士可能会引入以下法规:加密货币将被视为有价值的财产,因此其拥有的事实应反映在纳税申报表中,并对其价值征税;如果加密货币符合作为私有财产的资格(即它们不用于商业目的),则根据当前的税收法规,仅对不断上涨的价格中的利润征税。
目前,中国禁止了虚拟货币交易和IC0,因而在对加密货币及加密资产征税方面还无进一步行动。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中国金融公司开展比特币业务。同时,个人可以自由参加互联网交易,风险自负。加密货币被视为商品,而不是现金。由于香港不禁止加密货币交易所,中国加密货币交易者经常使用香港平台来兑现其数字资产,其本身没有资本利得税。随着加密货币和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加密资产征税或将提上日程。
在澳大利亚,为个人使用而进行的加密货币交易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税:当比特币用作个人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付款时;交易金额不超过10,000澳元时。挖矿或交易所等活动被视同为股票交易,因此需要缴税。
日本在2017年颁布了《支付服务法案》,规定比特币的销售免征消费税。日本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被视为资产化价值,可以进行数字化转移,也可以用于支付。从比特币中获得的利润被视为业务收入。因此,所有者要同时缴纳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
自2013年起,比特币在德国正式被认定为私有财产。比特币所有者需要缴纳资本收益税,然而,只有利润是在购买比特币一年内获得的情况下才会征税。如果持有加密货币超过一年,加密货币所有者不需要缴纳资本收益税,但是必须报告所有使用加密货币的买卖交易。
作者 | 冯铭
编辑 | 尹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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