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Fi+智能合约:区块链第三浪潮如何影响金融

走过了象征变革的庚子(“庚”者“更”也,“子”者“兹”也,所谓“庚子”意即“变革由此发生”)之年,原本只是作为地下暗河悄然存在的DeFi(Decentralized Finance,意即“去中心化金融”或者“分布式金融”,一般指用去中心化协议构建开放式金融系统),获益于宏观环境、应用价值乃至市场炒作等因素,华丽转身而为时代巨流,并且其已经、正在以及将要产生的影响是如此之深远,以至被定义为区块链的“第三次浪潮”而广为关注。

正所谓“春江有水鸭先知”,DeFi的巨大价值首先由其在投资市场的爆发式增长而得以彰显。截至2020年12月,锁定在DeFi合约中的价值已达240亿美元。除了资本的火热追逐外,DeFi与开源在行业应用的携手更为引人瞩目,2021年1月,开源项目Stacks更新了其2.0版本,旨在将智能合约和DeFi带入比特币世界,给比特币这一目前最有价值的虚拟资产指出了一条脱虚向实的可能路径。

所有这一切均可视为DeFi颠覆式影响的先声,其对数字经济的深刻改变及可能路径值得我们未雨绸缪加以预判。

虽然有种种被视为泡沫的批评,DeFi给数字经济带来的巨大想象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事实上,其“源”、其“本”正是作为数字经济重要基础设施的区块链及智能合约。

有别于人们的通常认知,智能合约概念的提出实际上还要早于区块链。1994年,尼克•萨博(Nick Szabo)首提智能合约的概念,将其定义为“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其初衷是将实体资产与可自动执行的合约相结合,将实体资产变为灵活可控的“智能资产”。

然而直到区块链,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以太坊的出现,才让智能合约有了落地的可行性,即合约可以在一个完全公开透明、不可篡改的环境中运行。

另外,上世纪末,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在其《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一书中提出了“代码即法律”(code is law)的理念,认为代码在网络空间实际上规定了行动主体的可为与不可为,扮演了类似于法律的一种角色,起到了规制网络空间行为的作用。

而随着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出现,意味着资产和债权可以通过代码的形式进行锁定、传递乃至直接清算,这就使金融及商业交易突破了线下传统思路的桎梏,真正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因而也就对应出现了“法律即代码”(law is code)的说法。事实上,假如区块链理想哪怕是部分成为现实、假如社会生产关系确因区块链诞生而进化,那么代码的“法律化”就是不可避免的。

基于历史视角反向观察,也正是在智能合约将代码这一网络空间的“法律”和物理世界的合约(合同、协议)联系起来之后,才开始真实影响人类社会的秩序与利益,也才真实发挥生产力之于上层建筑的重要作用,不仅从渠道,也从逻辑上打开了人类社会全面迈向数字经济时代的大门。

不可否认,区块链与智能合约已经浑然一体、不可分割。然而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在区块链领域,在不同的技术体系下,智能合约也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例如,以太坊下的智能合约主要用于资产的发行与转移;而Hyperledger(超级账本)的外延则要广泛得多,例如雄安新区在工程区块链项目中就应用翼帆数科开发的智能合约来管理履约与付款。

不过,实践中虽已有了智能合约的商业实践,但不管是从形式、过程、效力亦或结构角度观察,其结合也并非臻于完美,甚至客观上还表现出对现行法律体系的挑战。

首先从形式上看,智能合约是一段运行在区块链体系中的代码,在计算机界,通常对算法或逻辑的验证方法是所谓的形式化验证,司法合规并不在考虑范畴之中。因此,不论技术人员如何严谨地开发智能合约代码,仍然无法确保所开发的产品具有发挥法律效力的作用基础。

其次从过程上看,与通常的文本合同相比,智能合约则还需要进一步将自然语言(或思维)转化为计算机语言。而这一过程不但带来不确定性,其实现难度也极大,一是领域知识由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律向作为工程科学的IT传递,其本身就颇为困难;二是缺乏一个普适的、脱离技术的验证手段。因此,从文本合同到智能合约的跨越,其过程很可能失真,这也就进一步增加了智能合约的合法性问题。

再者从效力上看,确定智能合约的效力在依据层面需要结合法律与协议,在事实层面需要结合代码与程序。然而因为智能合约代码与程序在形式上并未经过严格的法律审查,逻辑上也就不能以法律语言及研究范式来诠释,其在遭遇纠纷时的抗辩效力未经实质检验。因此,智能合约的商务可靠性也存在疑问。

最后从结构上看,传统合同理论的核心是追求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并在法律上保障这种意志的实现,因此也就形成了一种围绕该意志执行的中心化架构,而智能合约的核心则是追求程序的自动执行,这使所谓的意志表现为代码。这种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调和既需要技术上的突破,比如合约制定过程中的可视化、规则化等,以及大量的技术实践作为样本,也需要法律理念与方法的创新,对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与效力予以明确界定和保护。

综上所述,智能合约的成功之处,在于其首次在人类历史上让一段代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在相关方之间按照约定实现自动交易,从而避免了事后人为的参与或干预。但其缺陷也很明显,在网络空间的“法律”与现实世界的“法律”开始相互缠绕乃至PK的时候,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问题将成为制约其发展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如果说区块链重新挖掘了智能合约的概念,DeFi则让智能合约有了更广阔的用武之地。从美国经验来看,DeFi项目多集中在以数字货币做抵押品的去中心化借贷,通过智能合约管理借贷的全过程。然而上述情况还不是DeFi影响的全部,事实上,如果作为其基础的智能合约能够在结构上进行优化调整(智能合约2.0),同时兼顾法律与技术两个维度,则其前景将更为可观,而这也并非天方夜谭。

比尼克•萨博晚两年,密码学家和程序员伊恩•格里格(Ian Grigg)于1996年提出了李嘉图合约,目的是为了应用更方便的工具以开展金融交易。李嘉图合约的最初工作来自于伊恩•格里格和盖瑞•郝兰德(Gary Howland)在债券交易中的转账和支付体系研究,该领域需要一种手段来捕获、识别和描述交易工具,因为形形色色的债券和可交易型金融工具,每个都有显著的特征,“不适合压缩到数据库中”。有意思的是,根据作者评论,“对于这类系统,现金与债券没有区别,均需要同一种描述”,这也暗示了李嘉图合约作为底层技术的广泛适用性。

按照作者介绍,李嘉图合约可以定义为一个满足下述条件的文件,即:

①发行人向持有人提供的合约;

②由持有人持有并由发行人管理的有价值的权利;

③人工可读(如同常见的纸质合同);

④程序可读(计算机可解析);

⑤数字签名;

⑥携带密钥和服务器信息;

⑦与唯一安全的标识符结合。

以上设计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李嘉图合约力图以一般法律文件的形式记录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的合同,同时,它在合约执行的每一步,都和执行合约的计算机系统紧密相连,并且合约元素和计算元素之间的连接是不可消除的。另外,由于使用了加密哈希函数,合约的每一个要素都可以用唯一的加密签名来识别,因此,依据李嘉图规则的合约既能满足法律形式要求,也有其智能执行的一面,这就为DeFi广泛作用于数字经济各个领域特别是数字金融领域提供了可能。

回溯历史,李嘉图合约最初应用在债券上,是因为债券非常典型地满足了金融工具的两种属性,既是资产,也是合约。债券在会计体系中是一种可量化的资产,同时它也代表了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合约协议。与任何其他类型的商业合约一样,债券的发行是当事人之间用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交换另一种有价值东西的协议的实现。正因为此,金融工具(债券)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通常,这是金融律师的职责,他们对合约的具体细节进行检验,为客户的最佳利益定义交易结构,以及确保法律遵从性等。

在区块链世界中,李嘉图合约最早和EOS(商用分布式设计区块链操作系统)关联在一起。EOS宪法草案中第7条规定,EOS区块链上的所有智能合约必须包含李嘉图规则,其原因在于区块链上的普通智能合约均存在涉及交易双方意图时仅靠代码本身无法有效处理的缺陷。而李嘉图合约则能明确智能合约的意图,将代码从虚拟空间“拉回”现实世界。

尽管李嘉图合约是为发行金融工具而发明的,但事实上它的适用范畴远远超越金融领域。李嘉图合约描述的对象是资产,而资产可简单定义为“可交割的有价物质”。从这一定义出发,前文中所提到的工程建设等领域的合同均可以李嘉图合约来描述。当然其前提是将常用合同经过分解、形成制式、构建具有法效性的模块,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完整的李嘉图合约。

从技术的角度言,除金融工具外,李嘉图合约的实际应用还非常稀有。而且,相比金融工具,商业合同的前置和预设履约条件要复杂得多,对“意外”的处置也要复杂得多。因此,未来还需要按照行业、产品类别、抽象流程,形成一系列的要件库作为构建李嘉图智能合约的基石,并采取类似“搭乐高”的方式,实现智能合约创建的可视化。

从逻辑上看,依据上述方法开发李嘉图合约,因为其一是基于现实世界的合同,其二是具有人和机器皆可读的特性,因此可能成为智能合约摆脱目前窘境的突破点。李嘉图合约从法律观点出发,使用法律术语,可以在智能合约中嵌入法律及合同条款。通过李嘉图合约,有望解决当前智能合约在现实世界中的法律效力问题,从而建立数字经济在网络及物理空间均合乎规制的法律关系。

有意思的是,除了“去中心化金融”或者“分布式金融”,DeFi在中文世界的另一个译名即是“开放金融”,这也因应了后金融科技时代行业发展的大势。与开放银行不同,开放金融的着眼点是建立一个全新的金融生态。如果说,前者还是以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为主体,后者的愿景则是创建一个任何人只要有网络连接就可以访问的金融系统,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了金融的普惠性。

在英语国家,开放金融和DeFi很多时候虽非一词,但也经常性地互换使用。事实上,Dharma联合创始人布兰登•福斯特在2018年最早提出DeFi概念时,开放理念和产品形态就深刻蕴含于其认为DeFi所必须符合的四个要件(去中心化、金融产业、代码开源与开发者平台)之中。

从实践视角观察,传统金融机构以及作为其挑战者的平台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以下的缺陷,如歧视性金融服务、缺乏透明度、手续费高昂以及风险转嫁行为(如抽贷)。社会舆论甚至认为,各类金融企业更多的是锦上添花,少有雪中送炭的温馨,多是釜底抽薪的冷酷,这其实与金融服务的初心相距甚远,也与和谐发展理念不符。进入到21世纪,普惠金融越来越成为社会共识,然而各类金融企业的运营机制和普惠金融的发展目标客观上却也存在鸿沟。这种差距既需要通过政策引导加以纾解,也需要外部力量的“减熵”操作。

前来“减熵”的白衣骑士目前看来正是DeFi。在已知的DeFi项目中,除支付外,影响最大的是抵押贷款产品。其实现路径乃是通过智能合约匹配借方与贷方,抵质押确认后即时划转资产,进而完成借贷行为。智能合约不但为平台提供了标准化(李嘉图模型)和互操作性的技术基础,更是在贷款过程中起到透明、公正、结果不可更改等全流程管理的作用。与传统的借贷模式或其它DeFi项目相比,这类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①基于法币的贷款(目前通过稳定币模式实现,未来可直接使用数字法币);

②基于数字资产的抵押;

③自动实现交易结算,降低交易成本;

④用超额抵押模式代替信用审查。

最后一点意味着通过技术手段使更多无法使用传统金融服务的群体获得服务。与传统金融相比,DeFi更加透明、效率更高、风险更可控,也更加公平。比如,传统金融平台的抵押物往往流动性低,当发生违约风险时,银行强制清算,资产很难获得公允价值。

目前DeFi贷款在海外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点对点(非国内理解的P2P)撮合的模式,以Dharma为代表,通过智能合约锁定借方和贷方;二是稳定币模式,如MakerDAO,没有贷方只有借方;三是流动池的形式,借方和贷方通过流动性交易池进行交易,而不是与交易对手进行匹配,如Compound。无论是哪一种,目前的抵押物都是数字货币。

以上实践表明,如果数字货币,特别是数字法币能够和DeFi相融合,所带来的将不仅是金融创新的合规性,并且还将进一步拓展DeFi的市场容量。一方面,由于数字法币是现金的替代,具有零利率(短期)甚至负利率(中长期)的属性,因此,DeFi为数字法币的理财(保值增值)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数字法币自带智能合约的功能,也将使DeFi在产品设计上更简洁。

如前所述,DeFi类产品的核心是智能合约,作为一种金融产品,以李嘉图模型为设计蓝本将是一种自然的选择。此外,从其自身的特征看,李嘉图合约的作用发挥也需要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可信的执行环境,二是支付媒介,数字法币恰恰能满足这两点。因此可以设想,DeFi、智能合约(李嘉图合约)以及数字法币在未来开放金融生态的建设中,将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体。

另外还值得指出的是,在建构新金融生态的同时,也亟需建构新的监管机制。这不仅仅体现在微观(针对产品)监管上,更体现在宏观监管上。数字化技术也带来对监管有利的一面,只要制度设计得当,可以更有效地觉察市场的变化、更好地保护消费者,这其中智能合约将发挥关键性的作用。包括李嘉图合约在内的一系列DeFi技术在司法和监管领域中的创新应用,为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提供了可能的手段。

比如,反垄断是保障市场健康的一个重要举措,然而传统反垄断执法过程冗杂、费时、困难重重,如果能将反垄断条例用李嘉图合约进行描述,对某个细分市场的全局进行监控,一旦企业行为(如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不当竞争等)或市场份额超过某种阈值以后,警示甚至直接采取限制措施,将可在垄断形成的早期予以控制乃至消弭。

总之,进入由DeFi定义的区块链金融新时代,智能合约不仅展现为组织形式与架构,也越来越多地发挥管理职能。事实上,DeFi的引人入胜之处更多不在于现实,而在于想象,在于重塑数字时代的生产关系,而智能合约特别是李嘉图合约则将扮演其中的重要一环。作为智能合约2.0的李嘉图合约的重大意义在于将法律规制前置到正在进行的经济活动之中,配之以区块链取证等过程控制的设置,有望大大降低信任成本,从而更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助力更公平、更健康的数字经济生态的形成。

作者:车宁,北京市网络法学会副秘书长;Peter Grandich,美国哥伦比亚国际大学分布式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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