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观察 | 香港拟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 一文看懂要点

2020年11月3日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在香港金融科技周表示,香港证监会将公布全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制度,以防止任何类型的虚拟资产平台。

2020年11月4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布文件“有关香港加强打击以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就加强香港打击以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立法,向公众征询意见。建议包括在《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a)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 ; (b)建立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两级注册制度;以及(c)作出杂项技术修订。

《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新增3项修改的其中一项,就是欧达礼提到的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规定任何人士如有意在香港从事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受规管业务,须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而持牌人须遵守《打击条例》附表2 所订的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旨在保障投资者的规管要求。

金色财经记者总结了咨询文件中“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的要点,包括对虚拟资产、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其他虚拟资产活动的定义、获取牌照资格、监管机构及其权力、以及惩罚规则。如下: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将虚拟资产具体界定为以数码形式表达、计算或储存资产价值的单位;其目的(或拟议目的)是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以为货物或服务付款、清偿债项或作投资用途;并可以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

虚拟资产的定义不包括法定数码货币(包括中央银行发行的数码货币),以及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规管的金融资产(例如证券和认可结构性产品)。根据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定义,不可转移、交易或互换的封闭式、有限用途产品(如飞行里数、信用卡奖赏、礼品卡、顾客奖赏计划、游戏代币等),亦不属虚拟资产。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标准适用于所有虚拟资产(无论其价值是否稳定),因此声称有资产作担保,借以稳定其价值的虚拟资产(所谓的「稳定币」),亦属受规管的虚拟资产。

京北方:公司已孵化出区块链相关产品:2月19日消息,京北方(002987.SZ)2月18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1)申请中的发明专利“一种机器人实时监控方法、装置、存储介质及电子设备”属于RPA技术。RPA是流程自动化技术,理论上说,高重复性、有既定逻辑的流程都可以被认为是RPA的适用场景,在各行各业有广阔的市场空间。目前公司自研的RPA技术已经应用于软件测试、财务报销等场景,正在探索其他应用场景。(3)数字货币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之一,公司持续在区块链领域深耕细作多年,已经孵化出区块链相关产品,并形成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1项发明专利(基于区块链的票据管理方法、装置、服务器和存储介质,专利号ZL201810709875.7)和2项软件著作权(基于区块链的银行票据提入提出系统V1.0,登记号2017SR711023;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金融管理系统V1.0,登记号2021SR1424420)。此外,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2021年12月21日分别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基于区块链的货币流通监管方法、系统、设备及介质”、“一种基于区块链的数据存储方法、装置、设备及存储介质”发明专利申请,前述申请已被受理。[2022/2/19 10:02:30]

参考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标准及评估香港虚拟资产活动风险,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将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的业务指定为《打击条例》下的「受规管虚拟资产活动」,并规定任何有意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向香港证监会领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和其他规管要求。

虚拟资产交易所是指容许或邀请客户落盘,以货币或虚拟资产(不论是否同一种虚拟资产)买入或卖出任何虚拟资产,并在业务过程中曾保管、操控、控制或管有任何货币或虚拟资产的交易平台。

私人交易平台(即只提供平台让虚拟资产买家和卖家展示买盘和卖盘(不管是否设有自动对盘机制),然后在该平台外进行买卖)若不会在任何时间管有客户的金钱或虚拟资产,而实际交易在该平台外进行,则不属规管范围内。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表示,虚拟资产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虚拟资产活动在香港并不普遍。以独立业务模式在香港运作的虚拟资产付款系统或托管服务的公司,数目有限。过去几年, 首次代币发行在香港亦未再有出现。香港有少量场外交易活动和加密货币柜员机。但是,有关交易需涉及金融机构 (以兑换至法定货币),因此可透过金融机构的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掌握有关交易的资金流向。会定期检视有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并在适当时考虑是否将有关业务纳入规管。为此,发牌制度会提供一个框架,以便有需要时可将虚拟资产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虚拟资产活动纳入规管。

任何人士有意经营受规管的虚拟资产交易所,须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牌照,方可成为《打击条例》下的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要建立具规模的虚拟资产交易所,需有合适的架构以确保延续性。因此,建议只有在香港成立并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司,方可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 。要求申请人有固定营业地点,可确保香港证监会以此监管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操守和合规情况。

不具备法人地位的自然人或商业模式(例如独资经营或合伙),均不符合资格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文件建议赋权香港证监会对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施加发牌条件,监管事项包括只限专业投资者、财政能力、知识和经验、业务稳健程度、风险管理、分割管理客户资产、挂牌和交易政策、财务汇报及披露、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预防利益冲突等方面。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须符合相关规定,才可向香港证监会领取牌照。

香港证监会监管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执行《打击条例》下的法定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及其他规管要求的合规情况,包括进入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业务处所进行例行视察、要求提供文件和其他纪录、调查违规情况、及对违规行为施加行政处分,包括谴责、勒令作出纠正、行政罚款及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

香港证监会获赋权,在有理由相信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有违规的情况时,委任核数师查核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和其有联系实体的业务状况。此外,香港证监会亦可在必要时向法庭申请禁制令,防止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继续违规。

具体而言,建议赋予香港证监会以下权力:(a) 禁止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进一步参与任何交易 ,以及╱或规定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和其相关实体只可以指定的方式运作其业务;(b) 限制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财产(包括客户资产和其他财产);以及(c) 规定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以指定方式持有财产,以确保财产可偿付债务。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任何人士无牌从事受规管的虚拟资产活动,即属刑事罪行,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被监禁七年和罚款500万元;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万元。

任何人士在申请牌照的相关情况下,就任何事项作出虚假、具性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即属犯罪,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被监禁两年和罚款100万元。

如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负责人违反法定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要求,可被刑事起诉,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被监禁两年及罚款100万元。他们亦要面对行政处分,包括谴责、勒令作出纠正,罚款(最高金额为1000万元,或因违反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或其他规管要求的不当行为而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开支金额的三倍,以金额较高者为准),及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

“有关香港加强打击以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全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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