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肖飒法律团队的案例系列继续进行。在《新证据规则,电子数据大行其道》一文,我们提到,电子数据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使用,正需要证据审查标准的明确化、具体化。新证据规则对电子数据证明能力的进一步挖掘无疑将为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的客观度和公正度赋予科技的力量。今天我们再次站在科技最前沿,结合实际案例,谈谈区块链存证如何成为强有力的证据。
案件详情:区块链成为电子存证载体
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经典案例之一——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都市快报社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排他方式授权给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该文章的当日,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办的时尚网站也刊登了涉案文章。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深圳某科技发展发布涉案文章构成侵权,遂将该侵权网页的URL通过API接口传输至保全网,申请对侵权网页进行固定。
保全网在阿里云环境下,由后端代码通过调用谷歌开源程序puppeteer插件对目标网页进行截图,并产生操作日志,记录调用时间和处理内容。后端代码再通过调用curl(URL语法在命令行方式下工作的开源程序)插件获取目标网页源码和相关调用信息,产生操作日志,记录调用时间和处理内容等。
随后,保全网将上述截图、网页源码进行打包并计算其SHA256哈希值,同步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
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抓取过程运用的技术内容进行了说明并确认基于哈希值应用、比特币区块链机制、FACTOM区块链机制,保全文件在保全流程结束后,未被篡改。
以上保全材料及鉴定证明作为主要证据,由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试图证明侵权事实存在。
案件焦点:区块链电子存证靠谱吗?
本案重要的争议内容为深圳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对道同公司的侵权网页予以取证,并通过区块链储存电子数据的方式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未被篡改。认定侵权行为确有发生,需就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种固证、存证的方式是否符合电子数据的相关规定及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认定。
东胜区人民法院运用区块链技术完成首例跨省赋强公证文书核验:金色财经报道,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灵活运用区块链技术,核验了由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成为内蒙古自治区首例跨省赋强公证文书强制执行核验案件。位于广东省的S融资担保公司通过网上立案,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其申请执行依据是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为了让当事人少跑路,东胜区人民法院主动与四川省蜀都公证处联系,并了解到该处已经与“至信链”区块链存证平台对接,具有成熟的区块链存证能力。东胜区人民法院立即要求四川省蜀都公证处对该案中三份关键的公证文书进行区块链存证,并补充提交区块链存证后的电子版公证文书和存证报告。执行指挥中心审核人员在审管办信息中心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仅用数分钟,便在“内蒙古法院区块链证据核验中心”完成了核验。(澎湃)[2022/5/2 2:44:45]
案例剖析:区块链电子存证如何认定
即使将于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未明确将区块链电子存证予以专门规定。
该规则第十四条仅指出,“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对此,区块链存证只得归为“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对该类信息的审查还当电子数据的审查的原理等进行判断。因案件发生之际,以上规则并未出台,所以法院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Chia创始人:还有很多未充分利用的存储空间:Chia创始人Bram Cohen在推特表示,Chia网络空间的数量是真实的,那里有很多未充分利用的存储空间。[2021/6/21 23:52:38]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的规定。
据此,法院从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侵权网页取证的技术手段可信度审查和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完整性审查三个方面,对案涉电子证据的效力作出了认定:
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
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1)保全网站运营主体的中立性。
出具保全材料的公司股东及经营范围是否独立于需办理存证单位的股东与经营范围;
(2)存证平台的资质资格能力。
平台是否通过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整性鉴别检测,具备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
保全网因具有以上能力,其出具的保全文件则具有更多说服力。
侵权网页取证技术手段的可信性
保全网部署在阿里云中,阿里云作为通用的云平台,能够确保服务器在一般情况下未受病和木马感染入侵;且保全网已获得部第三研究所与国家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予的网站安全一级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备案证明。
(2)电子数据来源的可信性
保全网服务器在收到传输过来的侵权网页URL时,会自动请求互联网环境下的目标地址,目标地址自动返回状态码及网页信息,以确认请求的URL系有效的可访问地址,从而确保侵权链接的抓取系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且保全网通过自动调用谷歌开源程序puppeteer对目标网页进行图片抓取,同时通过调用curl获取目标网页源码。以上固证系统对所有人平等开放,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且其操作过程是按照取证系统事先设定好的程序由机器自动完成的,取证、固证全过程被人为篡改相关链接的可能性较小。
(3)鉴定机构的背书
以上,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形下,法院认定保全网通过使用公开版谷歌开源抓取程序对目标网页进行域名解析以生成、储存数据电文的方式,具有可靠性。
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的完整性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次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
具体来说,区块链网络是由多个机构或公司服务器作为节点所构成的网络,该网络上某节点会对一个时间段内所产生的数据打包形成第一个块,然后将该块同步到整个区块链网络。网络上的其他节点对接收到的块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加到本地服务器。
之后,某节点会将新产生的数据及本地服务器内已有块的信息放在一起打包形成第二个块,其他节点接收该块并验证通过后,将第二个块加到本地服务器,第一个块与第二个块相连,之后的网络内部的数据均经上述相同方式打包成块,块与块首尾相连形成链,该链即为区块链。
若需要修改块内数据,则需要修改此区块之后所有区块的内容,并将区块链网络所有机构和公司备份的数据进行修改。因此,区块链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在确认诉争电子数据已保存至区块链后,其作为一种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
本案中,为确认电子数据确已上传至区块链,法院从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和上传的电子数据是否系诉争的电子数据两方面进行审查。
(1)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
判断案涉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可根据某公司提供的交易哈希值,在FACTOM区块链中进行搜索,以查看该条交易哈希存放的内容以及生成的时间。
根据某公司提交的区块高度,在该区块高度中可查询到前述交易哈希中存放的内容存入该区块高度中以及该条内容上传的时间,且上传的时间和使用puppeteer和curl自动获取网页截图和源码的调用日志中显示的时间具有合理性,区块高度生成时间符合调用日志生成时间和FACTOM打包规则二者间的时间逻辑。
根据该区块高度锚定到比特币区块链的交易哈希值,在比特币区块链中查询到该区块节点中包含的内容和FACTOM中存放的内容hash值一致,法院确认保全网已将电子数据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
(2)上传数据是否为诉争的电子数据
将在保全网中下载的网页截图、源代码和调用信息打包压缩文件进行hash值计算,经比对,该数值与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进行区块链保存的电子数据hash值一致,故可确认涉案电子数据已经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且从上链至今保存完整、未被修改。
综合来看,保全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谷歌开源程序进行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数据,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
同时,保全网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故上述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侵权的依据,也即侵权事实确实存在。法院最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判令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案件总结
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
法院对新技术项下的电子数据内容,将重点审核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形成的合法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并由此认定证据效力。
新证据规则进一步强调,电子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6)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7)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本案的审查思路与新证据规则的详细要求一脉相承。对本案详细的意见阐述,为我们日后在其他案件中如何恰到好处地办理区块链中存证,并将其作为强有力的证据材料,最大化的发挥证明作用等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指导意见。
以上就是今天的案例分享,感恩读者
原文标题:经典案例丨区块链电子存证的证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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