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提倡“新基建”,借用金融科技、数字金融之名行组织领导之实的行为又有抬头趋势。期间,有参与者认为只要免费“撒糖”“白给矿机”,不收钱就不会违法犯罪,这种想法是幼稚的,今天我们将从一个经典的矿机案例,来帮助大家法律扫盲。
基本案情
2016年对虚拟币领域颇有了解的圈内人士张某等人决定创业自筹“某星币”。初创期时曾通过赠矿机、赠币的方式吸引矿工加入。
平台赠送矿机除了注册之外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完全免费。
老矿工除了矿机挖矿,也可以通过微信群等社交平台发布某星币的链接吸引他人注册;他人通过链接登记注册后,老矿工可以从这些新矿工手中获得下线挖矿所得的某星币的提成奖励。
受推加入的新矿工也能免费获赠矿机、代币;并通过代币链接吸引他人注册,并根据下线挖矿所得的某星币获取提成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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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挖矿所得“币”也可以互相交易套现;但只有在下线实际购买了矿机、代币,相关收益才能提现。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参见(2017)粤5202刑初397号判决书。
法院判决,本案参与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不等。
核心成员张某获刑最高,最终被判处:
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其余参与者分别获刑二年至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
判决要点
本案中,矿机完全免费获得;矿机所挖代币也可以完全免费获得。
完全免费的行为符合犯罪的“四性”,主要考察赠送的矿机、代币等物品背后是否可能获得财产利益。
(1)加入资格、入门费
不仅以加入时是否必须缴纳一定资金为标准;还考察免费加入后是否需缴纳或变相缴纳其他资金。
(2)层级性
通过实质的获利标准审查;存在一层利益关系,就可能被认定为的一个层级。
(3)引诱性
仅考虑是否有可能获利的表示;声明有风险、可能亏损,并不妨碍引诱性的成立。
(4)团体计酬
以财产性利益为标准;即使是免费赠送等方式进行的回馈,仍能够作为计酬的判断基础。
争议焦点
第一,缴纳入门费,是否一定在注册前。
缴纳入门费是指为了获得一定的资格、地位而向组织缴纳会员费、入门费。本案中,注册、入门完全免费,只有提现过程中收费并团队计酬,通过收取他人费用计算自己酬劳;仍然可以符合行为的成立要件。
第二,免费赠矿机,是否属于财产性利益。
免费赠的代币、矿机能够自由交易、兑现,可以被认定为财产性利益。因此,赠币、发糖的行为能够认定为是具有回报性、引诱性的行为。只有在糖果完全无法兑现,只是系统内的“过家家”的时候,发糖行为才能不被认定为财产性利益。
简短结论
免费增矿机、发币,也有可能构成犯罪。只要行为全体中存在以下线投资款团队计酬的行为,就可成立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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