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詹克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6%的股权份额的文书。
12月17日天眼查上已经可以看到这一信息。当时知情人士对吴说区块链透露,这是詹克团的反击。目前詹克团名下仍有30余家公司,其中6家位于詹克团老家福建省,已有多家子公司解除了詹克团的职务。詹克团此举或为防止他在比特大陆子公司的相关权益受到影响。
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为比特大陆全资子公司。詹克团目前仍担任执行董事,詹克团在比特大陆股份占比为36%,因此此次冻结的金额也是360万。
火币研究院首席研究员William:以太坊伦敦升级利于用户 不利矿工:金色财经报道,在7月13日举办的《金色百家谈 | 以太坊伦敦硬分叉倒计时!EIP-1559带来了什么?》直播节目中,针对实施EIP-1559对用户及矿工的影响,火币研究院首席研究员William表示,EIP-1559对以太坊用户来说是十分有利的,主要体现有:
(1)降低交易费用。EIP-1559通过将交易费用的估算策略迁移到协议内部,为交易者提供一个可预测的交易报价,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由此解决“赢者的诅咒”,降低了用户的交易费用;
(2)通过Base Fee销毁机制,降低ETH的通胀率,并由此提高ETH的价格,这利好于持有ETH的用户;
(3)降低不必要的延迟。当前由于每个区块的Gas Limit限制加上交易量的自然波动,交易通常需要等待几个区块才能被包含在内,这无疑是低效的;而EIP-1559引入了松弛机制,允许一些区块变大,而另一些区块则可以变小,由此降低延迟。
对于矿工来说,EIP-1559相当不友好,它相当于把矿工的交易手续费中大头部分拿掉(EIP-1559将费用拆成Base Fee和Tip两部分,其中Base Fee会被直接销毁),直接减少了矿工的收入,因此引起了矿工的抗议。[2021/7/13 0:48:21]
此前,比特大陆的AI子公司算丰科技完成了新一轮工商变更,詹克团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詹克团还被解除了比特大陆子公司天津迪未数视科技有限公司职务。比特大陆曾回应: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所做的工商变更。
公链平台及去中心化交易所Vites已上线:据官方消息,近日,由美国Vites基金会打造新一代公链平台、去中心化交易所Vites已正式上线,VTS币是其流通所有生态领域的唯一凭证。Vites基金会表示:“Vites不断探索区块链技术及其在商业领域的应用,融合DeFi概念,推出融合流动性挖矿、质押挖矿的一体化挖矿机制,致力于打造一家真正的去中心化交易所,开拓DeFi金融新局面,让链上交易更快速、链上资产更安全。”据悉,Vites已获得美国MSB金融牌照,可以有权融资、发行数字货币。[2021/3/14 18:44:05]
据悉,在被吴忌寒罢免一切职务后,詹克团已经聘请北京香港两地律师事务所陆续组织反击。詹克团曾在律师指导下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试图罢免现有董事,但因股份占比无法达到50%而失败。
BTC跌破36000美元关口:火币全球站数据显示,BTC短线下跌,跌破36000美元关口,现报35994.26美元,日内涨幅达到1.03%,行情波动较大,请做好风险控制。[2021/1/16 16:19:28]
具体可参考文章:詹克团反击:从福州子公司开始 冻结比特大陆相关股权。
随后,詹克团在开曼提起诉讼、并发布公开信反对比特大陆裁员。可参考文章:《战争启动:比特大陆原董事长詹克团在开曼提起诉讼(附独家图解)》《比特大陆优化开始 揭晓三点原因 詹克团反对裁员》。
附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2财保24号
申请人:詹克团,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隆,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蕾,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5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804655794。
法定代表人:吴忌寒。
申请人詹克团与被申请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詹克团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6%的股权份额。并已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詹克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6%的股权份额(相当于价值人民币3600000元),冻结期限两年。
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詹克团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裁定执行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赛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林美艳
书记员何燕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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